2017年05月19日上午,经县行政执法局核查,信中所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一、当事人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门头招牌)的行为,未得到县执法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招牌广告属于户外广告的一种)。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县长信箱写信人进行电话联系时,机主不知此事,声称自己一直在商丘。
尉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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