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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关于门头更换旧牌匾 发信时间    2017-05-06 10:40:16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 由于店铺门头年数已久,门头钢架已经老化,我于前几日更换了新的门头招牌,昨天收到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的通知单,我去执法局了解到,需要交纳500元的罚款。执法依据为国务院城市管理办法及开封市城市市容卫生管理办法。(设置门头牌匾、电子显示屏、城市景观灯、灯饰、商业橱窗、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等,规格、色彩应与城市街景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规范有序,科学控制光源亮度,亮化设施完好、安全牢固、内容健康、造型美观、用字规范,出现污损、破损,残缺的,应及时刷新、维修、更换或拆除,等)。 第一,我在此店已经5年之久,并未接收到任何宣传或更换门头招牌需要向执法局报备的通知。 第二,我在上述执法依据里并未了解到安装门头招牌需要进行报备审批,只看到了关于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需要进行审批。 第三,我在更换门头牌之前的当天,曾见有执法局车辆已经看到我准备更换门头招牌了,并未停车告知我任何关于门头招牌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四,更换门头的初衷正是因为上述条例中提及的,门头老化需要更新等事项。 第五,由于之前在门口(未在人行道上)摆放有灯箱,被执法局通知不能摆放,我们也就没有再摆放。而我亲眼看到其他主要路段门口有点甚至摆放到人行道,截止目前还在摆放灯箱,而曾几次见执法车辆(无牌车)路过,不知是存在何执法心里?是否存在公平对待? 感谢领导在百忙之中抽看我的问题,如能回复,不胜感激。谢谢
处理意见      

2017年05月19日上午,经县行政执法局核查,信中所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一、当事人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门头招牌)的行为,未得到县执法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招牌广告属于户外广告的一种)。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县长信箱写信人进行电话联系时,机主不知此事,声称自己一直在商丘。
                             

尉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