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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南湖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责任编辑:  来源:   时间:2022-09-26 18:48:20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试行意见》(汴政〔2011〕110号)、《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汴政〔2012〕12号)、《开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汴政〔2016〕36号)、《尉氏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试行意见》(尉政〔2012〕6号)等房屋征收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参照《南湖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制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该项目征收范围:人民路以北、鱼市街以南、东大街以西、西大街以东。以上地块占地约45亩(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二、征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2.《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3.《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试行意见》(汴政〔2011〕110号);4.《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汴政〔2012〕12号);5.《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汴政〔2016〕36号);6.《尉氏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试行意见》(尉政〔2012〕6号)等有关规定。

三、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依据《尉氏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试行意见》(尉政〔2012〕6号)有关规定,该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尉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尉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尉氏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组织实施。

四、征收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实施。

五、评估机构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本县拟参与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供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须具有相应的估价资质。被征收人可在评估机构公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在此期限内不能通过协商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向被征收人发放评估机构选择征求意见表,并根据收回的有效征求意见表中多数人的选择意见确定评估机构;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确定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六、征收补偿方式

该项目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1.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有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依据《尉氏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试行意见》(尉政〔2012〕6号)有关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在此基础上,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自行安置补助。

2.依据《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有关规定,非住宅房屋确认标准是: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住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经营性用房。

3.关于“住改非”房屋的补偿。依据《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试行意见》(汴政〔2011〕110号)和《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汴政〔2012〕12号)有关规定,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通告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事项前,已将其合法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且具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手续的,其房屋的实际用途和用于经营的房屋面积,由尉氏县人民政府组织住建、规划、市场监管、税务、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确认。对此类房屋的补偿,首先,按照住宅房屋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以此确定房屋补偿金额,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适当补偿的标准为:按其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与经营性用房市场评估价差额的80%给予适当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照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择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顺序。被征收人安置两套以上住房的,安置房楼层应高低搭配选择。该项目房屋产权调换实行原地回迁和异地安置,两种安置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其中一种。

1.安置房基本情况

原地回迁房源:“尉州新天地”小区,位于人民路以北、东湖以东、土产街以西、新村街以南。选择原地回迁的给予每户5平方米面积补助。异地安置房源:“康平港湾”小区,位于建设路与水系南路交叉口东南角,东临经一路,西临建设路城市绿线,南临纬九路,北临水系南路。选择异地安置的给予每户10平方米面积补助。

房屋征收工作中安置房源情况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

2.产权调换结算方法:住宅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结算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安置房政府限定价格的差价;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市场优惠价格结算安置房价款。

非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选择产权调换的对室内装修进行评估补偿。应安置面积包括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安置补助面积和其他规定的应安置面积。根据面积接近原则,被征收人安置两套以上住房的,安置房楼层应高低搭配。安置房分层价格按楼层增减系数确定。

安置房源套数、面积、楼层、价格等相关资料以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为准。

七、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期自被征收房屋交付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计算。根据安置房建设周期等因素,安置为中高层住宅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具体过渡期限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

八、直管公有房屋的补偿

直管公有房屋的补偿,参照《尉氏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试行意见》(尉政〔2012〕6号)有关规定执行。

九、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1.在确定征收范围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屋征收安置中心、两湖街道办对房屋、土地及附属物进行细致的查勘、丈量、统计,实行一户一档,并及时将每户的统计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确保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对征收范围确定后出现的突击搭建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均不予认定,不予补偿。

2.经县规划、住建等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十、其他补偿

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附属物、其他应拆除物的补偿以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偿费等按照《尉氏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和《尉氏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执行。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发);安置房为期房的按上述标准双倍计发。

2.临时安置费:住宅期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4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发(月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发)。

3.停产停业补偿费:非住宅期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总价0.5%/月的标准计发。

4.自行安置补助(仅限选择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自行安置补助。

5.实行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按以上标准计发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补偿费。

十一、签约期限及搬迁奖励标准

(一)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30天内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二)搬迁奖励标准

1.按期搬迁奖: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对被征收人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

2.率先搬迁奖: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给予被征收人5000元的搬迁奖励;50平方米(含)以上,不足100平方米的,给予被征收人8000元的搬迁奖励;1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被征收人10000元的搬迁奖励。在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15日以后搬迁的,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在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30日内没有搬迁的,原则上不再奖励。

3.货币化安置奖励:被征收人的房屋为住宅的,在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10日内选择货币补偿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完成搬迁的,按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奖励;在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11-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的7%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奖励;在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21-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奖励;在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30日内没有搬迁的,原则上不再奖励。

十二、本方案由尉氏县住建部门负责解释。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如遇未涉及到的情况,另行研究决定。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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