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范围
本业务办理指南适用于尉氏县内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办理道路客运许可业务。
二、许可单位
尉氏县交通运输局
三、业务办理流程:
1、新增企业客运经营办理程序
1、申请
企业向交通运输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②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④经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签章的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承诺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2、受理
为了确保在政府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企业在提交申请前,将申请资料报交通运输局(客运股)进行资料审核。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驳回申请。
2、合法性审核及公示
对已受理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交通运输局将开展合法性审核,并将申请事项通过网站、张贴公告等途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终止企业客运经营办理程序
(1)申请
道路客运企业申请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天以红头文件形式向交通运输局提交终止申请。
(2)审核
交通运输局将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
交通运输局自收到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4)收回牌证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获得终止经营许可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班线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3、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办理程序
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交通运输局提交《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表》及《客运企业分公司班线运营现状表》,并持经交通运输局签署审核意见的《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表》到道路运输管理局办理打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证。
4、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办理程序
1、申请
企业向交通运输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①《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③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④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
⑤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2、受理
为了确保在政府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企业在提交申请前,将申请资料报交通运输局(客运股)进行资料审核。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驳回申请。
2、合法性审核及公示
对已受理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交通运输局将开展合法性审核,并将申请事项通过网站、张贴公告等途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办理打证
通过公示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企业到所在地运管局办理相关业务并打印《道路运输证》。
4、终止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办理程序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告知原许可机关。
5、配发营运证和线路牌核发及换发
经营者需提供的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道路班车客运车辆进站意向书》(起点站、讫点站);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4、客运企业班线车辆更新申请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6、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员安全服务质量保证书》(驾驶员签字)、驾驶员三年无事故证明(公安部门开具,3个月内,可在“交管12123”APP上办理);
7、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
8、原车辆的《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运班线许可证明、线路标志牌原件;
9、若更新车辆为已有车辆的,需提供拟更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原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
10、若更新车辆为新购置的,需提供新增车辆型号对应的产品公告打印截图(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服务网上查询)。
11、道路运输证配发阶段(仅新购置车辆):
12、核准通知书原件;
13、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
14、车辆《购车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15、企业购置车辆的银行付款凭证,贷款购买的需要提供分期付款证明和首付款购付款凭证;
1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原件;
17、《卫星定位装置安装通知单》原件;
18、车辆驾驶侧45°电子照片;
19、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复印件;
6、《道路运输证》、经营证、线路标志牌补发
经营者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经办人持《道路运输证(班线客运标志牌)补发申请表》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车辆等评要在有限期内)
2、交登报费
3、凭登报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4、登报后予以办理补发
7、车辆报停
经营者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提出申请
2、收回道路运输证、线路标志牌和车辆行驶证
3、仅线路报停,车辆继续留用的,只收回线路标志牌
8、二级(含)以下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
经营者需提供的材料:
1、《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表》
2、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报告
3、客运站建设交通规划批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竣工验收证明
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有其余业务补办的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咨询和申请,等待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