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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内设机构公示
 
责任编辑:张然  来源:执法局   时间:2022-01-29 13:50:50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人事教育股、行政审批服务股牌子)。负责局系统工作协调、目标管理、综合调研、督查督办、宣传报道、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等;负责局系统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负责局机关会务、文秘、收发、保密、档案、信访、综治、工青妇、计生、安全生产、后勤等工作;负责城市市政维护、环卫、路灯、园林、绿化等方面专项经费年度计划的拟订和报批;审核和收取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有关规费;审核和结算所属各单位收取的本行业管理规费,按规定管理其维护资金、专项经费、事业经费、预算外资金和局管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负责局机关财会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和监督局系统国有资金管理,负责局系统财务指导、协调、服务;负责局系统会计报表汇总和财务分析,负责局管工程(专项)费用开支和局机关费用开支的审核;负责局系统内部审计、指导、协调;负责局系统资产、规费和财务的审计;负责审核、审计园林、绿化、市政、环卫、路灯维护建设工程预(决)算;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负责业务统计汇总、分析;负责局系统的干部、人事、劳资等有关工作;负责局系统干部的考察、考核、培训、奖惩、调配、交流、任免等工作;负责统一管理本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政策性人员安置工作;负责局系统劳动人事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档案管理等工作;指导局属各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督查督办局党组决定、决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局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计划,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有益活动,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的落实;负责国家和地方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拟订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局系统的普法工作和行业作风建设;负责组织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和办案程序;组织对城市管理。

(二)市政管理股(挂园林绿化管理股、城市防汛办公室牌子)。负责编制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城市维护费年度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政府批准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项目的有关工作;负责制订市政设施养护标准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查与管理工作;负责市政施工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达标工作;负责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及施工管理;负责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及交接工作;负责城市河湖水面保洁管理;负责市政设施养护市场的管理,督导市政设施的运转监测与养护维修;负责城市夜景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负责夜景灯饰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与管理;组织重要地区夜景建设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全县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负责城市防汛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绿化企业资质的审查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化工程、城市居住区和单位庭院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查、施工监督和达标验收、评比工作;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砍伐和移植城市树木及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县燃气、热力等公用事业的监督管理和城市供水的行业监管工作。

(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股(挂垃圾治理办公室、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牌子)。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城市容貌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区及各乡镇环卫任务量的核定,指导各乡镇及相关部门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市容环卫设施的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管理;负责城市特种垃圾、建筑垃圾和各种生活垃圾的管理;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政策宣传、征收、催缴及减免等工作,负责与各代征单位的沟通协调,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指标的确定及考核工作;对渣土车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管;负责停车场和墙体清洗、车辆清洗等专业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户外装修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经营单位资质审查;负责制定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沿街设置围栏的管理;负责临时占道的停车场、市场、商亭和摊点群的审查;参与新建、改造生活小区环卫配套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全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与应用;承担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执法管理股。全面履行辖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能。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以及有照但不按执照规定的场地经营而进行店外经营的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销售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破损或残缺等影响市容的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乱停乱放车辆、当路摊设点、堆物作业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的行政处罚权;履行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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