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尉氏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尉氏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效率,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财产、生态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10)《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1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1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1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5年第34号);
(16)其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1.2.2 标准、规范和技术指南
(1)《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2)《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
(3)《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93号);
(4)《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中国石油企业标准Q/SY1190-2013);
(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6)《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0)《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1)《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1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2012);
(1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14)其他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指南。
1.2.3 相关政策和预案
(1)《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豫政办〔2016〕230号);
(2)《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8〕57号);
(3)《河南省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豫环文〔2018〕206号);
(4)《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豫政办〔2017〕141号);
(5)《开封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汴政办〔2017〕39号);
(6)《开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汴政〔2018〕56号);
(7)《开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汴政〔2008〕58号);
(8)《开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汴政办〔2020〕60号);
(9)其他相关政策和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尉氏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以及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外但可能造成本县生态环境受到重大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配合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农业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强化监管。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造成的环境污染,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坚持属地为主,落实主体责任,实行分级响应。启动预案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专业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上通下达,协同应对,提高素质。贯彻落实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市政府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各级政府和生态环境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协调联动,加强宣传和应急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6 预案体系与关系
本预案是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我县其他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其下级预案包括各乡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政府各职能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构成尉氏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各级预案配合发挥作用。
各乡镇、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预案制定、修订本辖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相关应急预案或方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尉氏县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中下设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县政府及其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完成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县政府及其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达的生态环境应急处置任务,统一领导和协调尉氏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日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如应急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培训与演练及宣传等)的监督和管理。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构成,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职能相关的成员单位共同组成尉氏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
2.1.1 应急指挥领导机构
应急指挥领导机构是尉氏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的最高决策层。应急指挥领导层由指挥长和副指挥长构成。
指挥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长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对重要工作作出决策。
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生态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负责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提出环境应急决策,指挥、协调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与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
2.1.2 办事机构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作为尉氏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的组织与协调,传达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决策及工作部署,结合应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响应方案,协调各部门工作需求、信息共享、建立和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平台,收集汇总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工作机构与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期间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撰写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县政府报告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舆论引导、事件信息发布、事件调查和环境损害评估工作及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
2.1.3 成员单位
根据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需要,由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委)、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科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测、污染处置、安全保障、转移安置、医疗救治、社会维稳等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应根据县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的指令,结合本部门的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应急专家组、供水公司、通讯公司、供电公司等单位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撑。应急专家组负责协助开展应急响应支持工作,结合现场突发环境事件实际情况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与危害,提出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措施和处置建议、污染事故现场抢险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周边居民的疏散范围和应急疏散路线等,协助制定处置方案、监测方案等技术解决方案;尉氏县供水公司、通讯公司、供电公司等负责根据县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的指令,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协助工作。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应急工作组
2.2.1 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现场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具体污染态势,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担任或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授权相关人员担任现场指挥长与副指挥长。
现场应急指挥部是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期间的指挥决策机构,负责应急期间重大工作的集体决策与现场指挥工作。应急期间现场应急指挥部定时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并部署各现场应急工作组的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2.2 现场应急工作组
按照职能分工,将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协助企业或组织划分为专家咨询组、监测预警组、污染处置组、安全保障组、物资保障组、医疗救治组、供水保障组、事件调查组、社会维稳组、新闻宣传组等不同的应急专业工作组,以小组为单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专家咨询组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和相关专业人员。
主要职责:分析事件原因,研判事件发展趋势,预测环境受损程度及环境危害,提出控制措施、削减措施、生态修复措施等技术解决方案与建议,指导现场应急处置过程中材料、技术、设备的应用。
(2)监测预警组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农业农村局、尉氏县供水公司。
主要职责:根据水体、大气、土壤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水文、气象、地貌等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及监测频次,组织开展水体、大气、土壤等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监测事故发生区域疾病发生及蔓延情况。
(3)污染处置组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尉氏县供水公司、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与专家咨询组共同进行技术研判与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迅速组织污染源切断、污染物拦截等工作;开展污染物导流、污染物去除、现场应急工程建设等工作,消除或减轻已造成的污染。
(4)安全保障组
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组成部门: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通运输局、乡镇政府、供电公司。
主要职责: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污染事故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或靠近危险区域;确定污染事件影响区域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影响区域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维持事故现场秩序;调集、征用与协调抢排险设备,提供市政、建筑、道路排险与疏通等技术支持;开展应急测绘工作;安排应急处置资金或经费的审核与划拨。
(5)物资保障组
牵头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组成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消防救援大队、乡镇政府、尉氏县供水公司、供电企业、通讯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联系、调度、发放、回收、整理应用于污染事件处置的应急工作物资、人员安置生活物资,以及其他涵盖防护用品、生命救助、生命支持、救援运载、临时食宿、污染清理、动力燃料、工程设备、器材工具、照明设备、通讯广播、交通运输设施与设备、工程材料等应急处置所需的各种保障性物质。
(6)医疗救治组
牵头部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要职责:在应急现场设置救护点,组织开展事故现场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转诊救治等工作;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按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要求上报院内救治人员信息及救治情况。
(7)供水保障组
牵头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组成部门: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消防救援大队、乡镇政府、供水公司。
主要职责:当饮用水源地受到污染、生活用水供给受到影响时,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开展启用或寻找备用水源、更换自来水处理工艺、铺设引水管线、组织应急供水车送水;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污染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保障公众饮用水和生活用水供水、用水安全。
(8)事件调查组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纪委监委。
主要职责:查明污染事件的原因、性质和责任方,组织开展污染事件对渔业、林业、农业等资源的损害调查与评估工作,统计经济损失与人员伤亡情况,进行事件定级;评估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各处置单位、部门或机构组织的履责情况。
(9)社会维稳组
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组成部门: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开展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囤积居奇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受污染事件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事发地政府组织制定并实施受影响人员的安置、补助、补偿、抚恤工作及污染事件发生地的修复善后工作。
(10)新闻宣传组
牵头部门:县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县委宣传部、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科工信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通信公司、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统一协调污染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开展网络等媒体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分析,加强媒体、通讯和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方向;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做好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普及。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前兆信息收集与监控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监测网络,及时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尉氏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周边相邻区域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重点对以下区域进行监测监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跨境河流;人口密集的商场公园、居民居住地、医疗机构、文化教育机构等敏感区域;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等生态环境敏感与脆弱区;危化品、危险废物和重金属等环境风险物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处置单位。
前兆信息收集与监控工作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等进行协助,根据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安排相关责任部门,如下:
企事业单位排污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
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 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负责。
各下属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报告辖区内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 预警
3.2.1 预警等级
根据异常前兆信息和监控的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警。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按照生态环境部的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预警等级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适时调整。
3.2.2 预警信息发布及预警行动
当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1)污染物超标排放或化学品泄漏可能影响敏感水体时;
(2)有毒有害气体(如氯气、氨气、硫化氢等)大量泄漏,可能威胁到附近人群生命健康时;
(3)发现工业废弃物和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和填埋,乡镇政府不能独自处置时;
(4)途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运输道路发生危化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时;
(5)接到发生跨尉氏县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
(6)接到其他环境风险信息经研判达到发布IV级预警条件时。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签制。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应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并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站、手机短信、微信推送、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采取以下措施:
①分析研判:事发地政府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
②防范处置:各相关部门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③应急准备: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相关部门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做好环境应急保障工作。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④舆论引导:事发地政府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3 预警解除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得知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1)初报
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110报警服务电话、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等向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报告。接报信息记录应整理作为突发环境事件档案文件保存。
各部门在获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给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信息核实,初步分析事件信息后,通知与事件相关的各部门,各部门初步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初步判断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范围的,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援助申请。
县生态环境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后,要立即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4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县政府在接到事件信息后对事件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在本级应急处置能力范围内的,组织本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初步判断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范围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援助申请,同时组织本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先期处置。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定事件等级的情况时,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进行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市影响的;
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影响较大的;
⑥县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报告,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报告,但应当在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
①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
②污染源、污染现状、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数量;
③环境敏感受体受影响情况,人员受害情况;
④已开展或部署的应急工作和成效。
接报人员应记录的信息包括:
①接报人、接报时间,报告部门、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②报告人提供的全部有效信息等。
(2)续报
在初报后,事件处置过程中还要进行续报。续报由县生态环境局根据要求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基本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
事件处理完毕后由县生态环境局根据要求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处理结果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3.3.2 跨区域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县政府或生态环境相关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尉氏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Ⅱ级响应(重大)、Ⅲ级响应(较大)、Ⅳ级响应(一般)四个等级。
4.1.1 Ⅰ级和Ⅱ级响应
对于超出尉氏县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初判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需省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应对的,根据《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别启动Ⅱ级或Ⅰ级响应。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指令开展应急工作。
4.1.2 Ⅲ级响应
对于超出尉氏县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需市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应对的,根据《开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Ⅲ级响应。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指令开展应急工作。
4.1.3 Ⅳ级响应
当初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Ⅳ级响应,由县政府负责总体协调指挥。
4.2 响应措施
根据收集到的突发环境事件前兆信息或事件报告信息,经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研判决策,达到某一级别的响应条件时,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采取对应的响应措施。对于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在确保环境应急处置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并做好安全防护的条件下(防护标准参照环境从业人员安全防护技术标准,并将防护物资作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进行管理),再实施相关响应措施。
4.2.1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措施
Ⅰ、Ⅱ、Ⅲ级响应启动时,尉氏县政府各部门配合省级及市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2.2 IV级响应措施
IV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立即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1)根据应急需要,部署各相关成员部门单位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安全警戒、污染处置、保障供水、应急保障、人员疏散及救治、信息发布、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2)通知有关专家和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和救援支持;
(3)统一组织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4)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县内有关地区或相近、相邻县通报情况。
根据职能划分,各相关成员部门以小组为单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采取的处置措施主要有以下方面:
(1)应急监测
由监测预警组负责。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受事件影响区域的大气、水环境质量监测。县生态环境局监测部门及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监测方法,负责样品检测、处理检测结果、出具监测快报并将监测结果报送给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并在本部门的部门预案中,制定应急监测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医学机构,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监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助以及饮用水水质监测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本部门的部门预案中,制定供水安全应急监测工作方案和人员健康应急监测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
县气象局负责在突发事件造成的大气污染处置中监控局部气象条件,包括风向、风速、大气稳定度等。
县水利局负责联系开封市水文局(省水利厅直属驻汴单位)获取突发事件造成的水污染处置中所需的水文数据,及时提供受污染区域水利水文等信息,县财政局提供经费保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每日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微博、报纸或电视台等方式,对公众公布监测结果。
对于监测点位距离远、或者状况复杂监测难度大的事件,当不能及时得出监测结果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专家咨询组对污染现状作出判断,为应急决策组作出决策提供依据,在应急监测可以有序开展后,重新补充精确的监测结果。便携设备的监测结果作为定性数据供污染趋势判断参考,不作为正式的监测结果,在污染现场使用便携设备监测的,应同时在监测点位采集样品送至实验室检测分析。与实验室检测分析方法一致的应急监测车提供的监测数据能够作为正式监测结果。
(2)安全警戒
由安全保障组负责。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危化品泄漏事件时,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局在事故点及危化品已经污染的区域周围设置警戒带,禁止人员靠近或穿行。同时,在前方来车方向设置减速和前方事故标志。
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水污染时,县公安局在受污染水体周围设置警示牌,警示人员不得取水、放牧或以其他方式靠近污染水体。必要时,安排人员在污染区域巡查。
发生突发事件造成大气污染时,县公安局在污染源周围、受污染影响区域周围设置安全防护,禁止无关人员靠近,避免公众受到健康危害。
(3)污染处置
由污染处置组负责。
对于突发事件造成水污染的,开展以下污染处置工作:
①污染源控制
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由企业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控制污染源,第一时间采取堵漏、倒罐、关闭闸阀等措施减少或消除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泄漏源控制难度过大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结合专家咨询组意见会商后提出污染源控制方案。
因交通事故导致危化品泄漏的,尉氏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时采取堵漏等措施,减少或消除危化品泄漏。难以控制泄漏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现场地形、污染物走向实施污染物拦截、导流、暂存。
②污染物拦截
涉水突发环境事件,县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县水利局协助,在污染源周围、污染物传输途径中、敏感目标周围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位置,根据丰水期、枯水期的具体水文条件,采取设立围堰、开挖导流沟、筑坝、落闸蓄水等方式,控制或减缓污染扩散。
③污染物去除
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污染去除方案,污染处置组的其他成员单位协助落实污染去除措施。
陆地表面的污染物,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通过收集转移、吸附等方式去除。
水体中的污染物,根据污染物性质和浓度,由县水利局、县城市管理局、尉氏县供水公司采取氧化还原、中和等方式去除污染物,或采取调水稀释污染物至达标水平的方式消除污染。
对于突发事件造成大气污染的,开展以下污染处置工作:
①污染源控制
由企业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控制污染源,第一时间采取堵漏、倒罐、关闭闸阀等措施减少或消除有毒有害物质泄漏。
火灾、爆炸事故引发突发事件造成大气污染的,或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伴随火灾、爆炸事故的,应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提供切断和控制污染途径、隔离敏感受体等消防处置建议,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防止操作不当造成二次污染或更大危害。
②污染物去除
突发事件造成大气污染时由尉氏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在污染源周围采取喷淋、水幕等方式,将大气中的污染物转移至水体中,按照水污染的方式处置。
对于突发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开展以下污染处置工作:
①污染源控制
由企业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控制污染源,第一时间采取堵漏、倒罐、关闭闸阀等措施减少或消除有毒有害物质泄漏。
②污染物去除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提供受污染土地信息,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安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环境影响。若污染物由土壤转移至地下水时,则按照水污染的方式处置。
(4)保障供水
由供水保障组负责。
当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影响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保障饮用水供应措施:
①启用备用水源;
②自来水厂更换针对目标污染物的水处理工艺,保障出水达标;
③其他水源未受影响的水厂向污染影响区供水,县城市管理局组织尉氏县供水总司铺设引水管网;
④由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利局、乡镇政府、尉氏县供水公司联合尉氏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各居民聚居区设置临时供水点,为取水受影响的村镇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由乡镇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生活用水的送水工作,组织居民有序接水,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保障送水车辆通行路段交通顺畅。
(5)应急保障
由物资保障组负责。
根据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事件所在地的地理位置特征,判断需要的物资种类并预估物资数量,县生态环境局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联系物资储备单位,调集物资到现场物资存放点或做好调配准备。尉氏县物资(包括数据、信息)调用程序如下:
①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调用:通过分析应急处置方案,以及事件处置进展信息,确定所需的应急物资。物资保障组根据确定的物资种类与数量,做好联系、购买、调配、分发、统计、登记等工作。
②各工作组申请调用:在事件处置工作中,各工作组需要增加应急物资时,由各工作组牵头单位统计汇总后,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指挥部批复后由物资保障组调配;情况紧急时,各工作组牵头单位直接向物资保障组提出物资增调要求及紧急情况说明。
③跨区域物资调用:当尉氏县行政区域内的物资无法满足应急需求、需要调用其他区县或市级的应急物资时,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出面联系协调,物资保障组根据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示负责具体接洽并完成调配工作。
(6)人员疏散及救治
①人员疏散及健康防护
当发生污染气体泄漏且气体毒性与泄漏量可能会对周边公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时,由县生态环境局提出人员疏散建议,应急决策组决定实际疏散范围,县公安局负责具体组织疏散,乡镇政府配合疏散工作。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发放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物资,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和通讯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广播、电话等方式通知疏散区人员,告知其疏散地点、疏散路线、需自行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其他疏散注意事项;并向其他可能受影响的公众发布健康防护信息,包括:紧闭门窗、使用空气净化设备、减少出行、出门佩戴口罩等,告知影响可能持续的时间。
②人员救治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各医疗机构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中受污染伤害或疑似伤害人员及时送至医疗机构救治。
(7)信息发布
事件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由政府或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单位负责。宣传部门、政府新闻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负责处置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是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依托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短信等媒介,采取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持续向社会和公众发布必要的事件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掌握舆论主动权,避免产生谣言。
发布的信息包括:公众健康提醒信息、污染控制信息、公众关注的污染监测数据和结果、政府采取的应急行动等。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8)社会维稳
由社会维稳组负责。
县公安局负责开展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囤积居奇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受污染事件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做好经费的审核、划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制定受影响人员的安置、补助、补偿、抚恤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4.3处置现场关键点位设置
应急响应开始后,在应急处置工作现场设置关键点,包括现场应急指挥部、人员集合点、物资存放点、紧急救护点。关键点位选址原则如下: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污染事故现场或关键的应急处置现场1公里范围内设置现场应急指挥部(突发事件造成大气污染时设置在事故点上风向安全距离处),有现成办公场所或民房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沟通协调,依法征用办公场所或民房作为现场应急指挥部所在地;无办公场所或民房的,选择开阔平坦处搭建帐篷作为现场应急指挥部所在地。地点要满足交通便利、通讯顺畅的要求。
人员集合点:人员集合点作为应急人员到达污染现场后的集合点,可将现场应急指挥部外围作为人员集合点。在现场指挥部未建立起来时,选择距离污染现场1公里范围内(突发事件造成大气污染时在事故点上风向安全距离内)空旷场所作为集合点。集合点要满足交通便利、处于污染现场与现场指挥部之间、地面空旷的要求。
物资存放点:在污染事故现场附近设置物资暂时存放点,存放点需满足运输车辆能够通行、有平整地面、避开低洼处、距离应急措施实施现场足够近等要求。根据存放物资的特性、天气状况等因素,物资存放点增设隔水层、防水棚等物资保护措施。
紧急救护点:事件发生后,如果有人员健康受到损害或疑似损害的情况出现,除了在区域内的医院开通应急绿色通道外,还要在现场设置紧急救护点。对于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件,紧急救护点设置在事故点上风向安全距离处,由医院派出急救车、急救设备和医护人员驻扎在紧急救护点处理突发状况;对于非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件,由于一般不会出现紧急人员健康损害情况,可在人员集合场所内设置救护点,以备不时之需。
4.4社会专业机构参与应急处置
必要时,可征集社会上有条件的专业机构参与应急处置。专业机构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工作,根据可承担的工作内容纳入对应的现场应急行动组。行动组牵头单位统一安排专业机构的工作内容,并负责在应急处置结束后核定专业机构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效。应急结束后,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工作量给予社会专业机构适当数量的补贴。
4.5响应级别调整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响应级别并重新发布。
4.6响应终止
当达到以下条件时,即由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处置解除,响应终止:
(1)污染源完全得到控制,气态或液态化学品、有毒有害气体、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或其他污染物质不再向环境中泄漏;
(2)环境介质中的污染物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大气或水体中的污染物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等规定的标准限值;没有现行环境质量标准的物质,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其他标准或专家研判决策确定需达到的规定限值;
(3)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危害和人身健康威胁基本消除。
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做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的报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状态,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宣布应急终止,转入正常工作。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需要开展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县生态环境局继续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质量监测,保障环境质量稳定达标,对应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统一处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县城市管理局组织各供水单位恢复供水,联合尉氏县供水公司对应急过程中建设的临时供水工程进行拆除或加固处置,负责污染事件发生地的城市面貌恢复。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污染事件发生地区的道路修复工作。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群众抚恤、赔偿、补偿,做好生活保障与受灾群众的安置及回迁等工作。县生态环境局组织清点、整理可重复使用的应急物资并妥善保管。保险公司及时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核实,根据保险条例依照相关程序实施理赔。
5.2 事件调查及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政府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等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为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顺利开展,县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2 物资保障
加强物资储备和物资库建设。增加危化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扩充人员防护装备。采用环境应急物资与其他应急物资合建的方式,建设综合应急物资储备基地,依据尉氏县行政区域范围特点,结合风险源与敏感受体分布情况,由政府筹备或者依托大中型生产企业,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完善应急物资采购制度,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提出年度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及清单,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根据要求进行采购与存储。逐步完善动态物资储备机制和专项调度应急措施,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6.3 技术保障
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建立环境应急基础数据库,建立集“数据分析、自动预警、趋势预测、专家研判、会商决策、联动指挥”于一体的应急工作平台,实现科学预警、快速反应,增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应急工作能力。不断完善环境应急处置专家库,提供人才保障。
6.4 队伍保障
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队伍包含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等多个部门的人员、辖区内大中型企业的应急人员和各乡镇的人员,乡镇人员可组成救援队,独立行动或听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定期对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升队伍的专业技能与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应急处置有效、高效。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1.1 预案宣传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污染预防、污染处置、健康防护等基本知识和常识,采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公众媒体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常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平息各种谣传,培养群众对环境风险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客观认识,避免事件发生时出现恐慌。
7.1.2 预案培训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应急培训,包括对监测人员的监测技术培训、对处置人员的工作技能培训等,提高应急队伍的工作能力和效率。培训中可以设置情景演练等内容,将理论培训与实际应用相结合。培训至少每年开展一次。
7.1.3 预案演练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应急演练,采用多种演练方式,如桌面推演、分环节或场景的小范围演练、完整的综合实战演练等。完整的全流程实战演练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其他形式的演练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演练频次和时间。通过演练,增强预案的实用性,提升应急人员对预案的熟悉程度以及防范、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演练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或同行业有经验的人员对演练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人员操作熟练度、工作程序合理性、应急措施科学性、演练内容与预案的匹配度等,演练结束后由评估人员出具评估结果和意见。评估结果作为修订预案和改进演练的重要参考。
7.1.4 表扬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在抢险救援过程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1.5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按照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应急措施开展先期处置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事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的行为的。
7.1.6 预案修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程序对预案进行修订:
(1)组织机构、工作职责有较大变动;
(2)区域内环境风险源有重大变化;
(3)演练评估和实际应对结果认为需要修订预案;
(4)应急预案中涉及的重要信息过时或失效;
(5)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变更需要修订预案;
(6)应急预案制定部门认为需要修订预案的其他情形。
7.2 术语定义
环境风险:是指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
敏感受体:指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可能受到危害的企业外部人群、企业内部人群集中生活区、具有一定社会价值或生态环境功能的单位或区域等。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尉氏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尉氏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水质影响,规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8)《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9)《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1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1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生委令第31号);
(13)其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1.2.2 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
(2)《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93号);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8)其他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指南。
1.2.3 相关政策和预案
(1)《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豫政办〔2016〕230号);
(2)《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8〕57号);
(3)《河南省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豫环文〔2018〕206号);
(4)《河南省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豫政办〔2017〕141号);
(5)《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
(6)《开封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汴政办〔2017〕39号);
(7)《开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汴政〔2018〕56号);
(8)《开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汴政办〔2020〕60号)
(9)其他相关政策和预案。
1.3 适用范围
尉氏县城供水由尉氏县自来水公司总负责,目前尉氏县无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有2处县级地下水井群饮用水水源地,即尉氏县一水厂地下水井群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型)和尉氏县二水厂地下水井群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型)。水源地用水均属于深层承压水,调查范围按照水源地保护范围确定。
本预案适用于尉氏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内因环境污染威胁或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1.4 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尉氏县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方案共同构成尉氏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配合使用。本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及时启动相关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作为尉氏县应对尉氏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预案,与上级预案和尉氏县相关预案衔接,用于规范和指导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和尉氏县自来水公司在尉氏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适用地域范围内各类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包括固定源环境事件、移动源环境事件和非点源环境事件等突发环境事件。
尉氏县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预案制定、修订本部门和本企业配套的应急预案或方案。
1.5 工作原则
为有效应对尉氏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规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防范取水中断,本预案的工作原则如下。
(1)预防为主,加强监管,重点防范。加强对尉氏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源的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供水安全、连续,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在尉氏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造成的环境污染,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启动预案后,各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保障有力。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预案要求,快速开展先期处置,保障供水安全;充分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尉氏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同尉氏县突发环境事件共用一套应急指挥体系,即尉氏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同时也作为尉氏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成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污染,根据预判可能影响取水口水质,威胁供水安全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尉氏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响应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由总指挥确定。当环境事件造成水源地保护区水质污染,尉氏县自来水公司取水中断,构成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及时上报,按上级预案执行,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相关指令,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职责包括:
(1)负责尉氏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和协调;
(2)发布和解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命令;
(3)组织应急处理队伍实施应急处理行动;
(4)向上级汇报和相邻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机构及有关单位发出支援请求;
(5)组织事故的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置,总结事故经验和教训。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专家组和综合组。
2.3 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专家组和综合组六个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具体负责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相关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如下:
1. 应急处置组
由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来水公司等组成,由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范围确定应急处置组组长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2. 应急监测组
由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河务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农业农村局、县自来水公司组成,县生态环境局分管局长任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在污染区域进行应急监测;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3. 应急供水保障组
由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自来水公司组成,县城市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应急处理设施,保障供水安全;针对停水地区,采取应急供水等措施,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4. 应急物资保障组
由县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及县自来水公司等组成,县生态环境局分管局长任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等应急物资,保障现场应急处置需求。
5. 专家组
设立尉氏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根据需要聘请省知名应急处置专家,各专项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制定处置方案、监测方案等技术方案。
6. 综合组
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等组成,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确定综合组组长。
主要职责:发布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他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3.1.1 信息收集
县生态环境局、县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县自来水公司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尉氏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信息收集。前兆信息收集与监控工作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根据信息类别,由不同部门负责具体信息收集、报告、处理。
1.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水源地水质监测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以及通过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水源地及其周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县自来水公司通过定时巡查和对进厂原水的水质开展常规监测,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3.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周边面源污染信息收集;
4.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污染信息收集;
5. 公安部门通过事故报警信息,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6. 县政府通过与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在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接到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 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 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 将有关信息报告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提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为保障尉氏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性和事态紧急程度,分为两级预警,即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1)橙色预警:当环境事件发生在预案适用地域范围,或污染物迁移至预案适用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尚未受到污染;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较小、不影响取水时,发布橙色预警。
(2)红色预警:当环境事件发生在水源保护区;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较大,可能影响取水时,发布红色预警。
3.2.2 预警启动条件
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已迁移至适用地域范围内,尚未进入水源保护区的,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较小、不影响取水时。
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3)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质理化指标异常: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质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3.2.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
(1)橙色预警:由县生态环境局确认后,报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研判,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发布。
(2)红色预警: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确认,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发布,并启动应急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3.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及各应急工作组根据预警级别,分别采取以下预警行动,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1. 橙色预警行动
(1)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
(3)通知尉氏县自来水公司,加强原水水质监测,做好应急净水工艺准备;
(4)开展应急监测,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6)调集所需主要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响应保障;
(7)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8)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必要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2. 红色预警行动
(1)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尉氏县自来水公司进入待命状态,加强原水水质监测,做好停止取水、低压供水和启动互联互通准备;
(4)开展应急监测,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6)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7)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8)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3.2.5 预警解除
可能引起水源水质污染的事件已消除,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并根据现场情况,终止有关预警行动和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报告程序与时限
当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威胁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时,应按下列要求报送信息。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保护区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县生态环境局报告;
(2)县生态环境局、县自来水公司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情况;经核实后,立即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在接报后应立即核实,并在事发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3.3.2 信息通报程序
有关部门在获知尉氏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经核实后,应及时向县生态环境局报告;并根据污染类型和情景,通报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消防救援(火灾爆炸)、城市管理(面源污染事件)、交通(道路和水上运输事故)等部门。
当尉氏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3.3.3 信息报告内容与方式
尉氏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1)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报告,但应当在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4 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召集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跟踪研判事态发展。
主要研判内容包括污染来源、进入水源地周边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和数量、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水厂应急处理能力等。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切断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重要基础。
3.5 应急监测
3.5.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现场应急指挥部通知实施应急监测的机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专家协调应急监测组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按照监测方案开展应急监测,为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应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应采取不同点位相同间隔时间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应制定采样计划,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以及其他相关有毒有害物质。
(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检(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 排查对象
当尉氏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立即组织监测、执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油气管线、石油开采、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4)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6.2 切断污染源
当尉氏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发现异常,并经核实后,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开展水源应急处置和水厂应急供水的同时排查并切断污染源。
应急监测组通过监测确定污染类型,排查确定污染源;根据污染源特点,采取围堰、打捞等措施切断污染源。常见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切断方式如下。
(1)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移动源突发事件,可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拦截污染物,挖导流槽、修临时储存池等收集污染物,对可燃污染物还可采取焚烧等方式消除,防止污染水源。
(2)对于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倾倒污染物发生的移动源突发事件,应立即组织转移污染物,采取围栏、封堵等方式阻止污染物扩散,根据污染物特性,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削减污染物浓度,防止对水源水质影响。
(3)对于上游河道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关闭水闸,防止污染物进入水源地,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拦截、收集、降解等措施对污染物进行妥善处置,消除风险。
对尉氏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3.7 应急处置
3.7.1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应急处置组根据应急监测数据和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处置工程,控制污染物影响范围,保障供水安全。
根据污染特征,常见尉氏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如下:
(1)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石油类污染物: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打捞、隔油、吸油等物理和化学方法,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控制污染物扩散。
(2)其他风险污染物:根据污染物特征,应急专家组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拦截、转移等措施,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量,防止污染扩散对水源地影响。
3.7.2 供水安全保障
当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尉氏县自来水公司通报,尉氏县自来水公司收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后,应启动尉氏县自来水公司应对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障供水安全。
尉氏县自来水公司应根据专家组建议,采用预处理、强化常规处理等技术手段,保证自来水水质达标。如现有工艺无法保障供水安全,必须中断取水时,应立即上报有关单位,启动尉氏县自来水公司应急供水预案,并对部分压力不足地区,使用消防水车送水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原水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及时恢复取水和供水。
3.8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根据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需要,应急物资保障组启用应急处置设施,调用应急设备和材料。针对尉氏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处置过程所需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资源主要包括:
(1)前期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应急工程设施,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扩大,如设置拦污坝、截止阀等;
(2)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等;
(3)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氧化剂、吸收剂等;
(4)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储罐等;
3.9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事件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由政府或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单位负责。宣传部门、政府新闻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负责处置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是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依托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短信等媒介,采取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处理进展等情况。
3.10 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当符合应急终止条件时,按以下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1)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根据应急监测、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报请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
(2)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做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的报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状态,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向社会宣布应急终止,转入正常工作。
应急终止后,相关应急专业工作小组应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价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4 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后期防控主要防止环境事件及事件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二次污染。
针对泄漏的风险污染物如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4.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等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4.3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尉氏县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4.4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做好文件归档。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定各组成部门的联系方式,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组及有关部门和现场各应急专家之间的联络通畅。
5.2 应急队伍保障
依托环境应急处置机构和供水企业,建立和训练一支常备不懈,掌握处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能力的应急力量。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制定应急队伍日常管理办法和协作方式,做好应急演练、人员培训等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工作。
5.3 应急资源保障
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和主要风险污染物,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应急资源供给。
(1)根据尉氏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处置需要,制定应急资源(包括药剂、物资、装备和设施)的配备、保存、更新及养护方案,并根据预案演练成果,不断改进提高。
(2)可指定有关生产、经营企业作为救援物资的应急供应单位,并建立情况信息表;应急救援物资供应单位接调用通知后,应立即供应救援物资到指定场所。
(3)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物资的储备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有效处置应对。
5.4 经费保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5其他保障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运输、设备设施运输、医疗卫生救助和治安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4)水质超标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6.2 预案演练和修订
为确保快速、有序和有效的应急反应能力,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本预案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参与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人员认真学习本预案内容,明确相关单位、人员在应急处置现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企业、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应急培训与实战演练,熟悉应急程序,并做好培训及演练结果的评估与考核工作。
演练结束后,县生态环境局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出现以下情形需要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变更需要修订预案;
(2)行政机构或有关单位、部门职责发生较大变化;
(3)供水资源、供水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
(4)区域内环境风险源有重大变化;
(5)应急预案中涉及的重要信息过时或失效;
(6)演练评估和实际应对结果认为需要修订预案;
(7)应急预案制定部门认为需要修订预案的其他情形。
6.3 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6.4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尉氏县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尉氏县应对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小污染程度和范围,并及时、快速、准确和有效地处理处置各类河道污染事件,避免造成跨界污染,防止事件等级上升,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1.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7)《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9)《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应急〔2020〕5号);
(10)《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豫环文〔2018〕57号);
(11)《河南省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编制指南(试行)》(豫环文〔2020〕117号);
(12)《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豫政办〔2017〕141号);
(13)《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豫环文〔2013〕178号);
(14)其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2. 标准、规范和技术指南
(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2)《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18);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4)《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
(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6)其他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指南。
3. 相关政策和预案
(1)《开封市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汴政办〔2020〕60号);
(2)其他相关政策和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尉氏县境内出境河流因环境污染造成责任目标断面或省控断面水污染物浓度超过目标值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警、响应和应急处置。
本预案中所指突发水污染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导致水环境风险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1.4 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环境管理职责,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保障水环境安全,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
2. 预防为主,提前响应。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对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风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水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
3.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造成的水环境污染,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间的优势。坚持属地为主,落实主体责任,实行分级响应。
4. 依靠科技,依托专家。积极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重视专家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引领作用,建立专家参与隐患排查、事前预防、风险评估的工作机制。
1.5 预案衔接
本预案作为尉氏县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项预案,与尉氏县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方案共同构成尉氏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配合使用。本预案用于指导尉氏县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作为尉氏县应对尉氏县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专项预案,与上级预案和尉氏县相关预案衔接,用于规范和指导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在尉氏县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尉氏县涉水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预案制定、修订本企业事业单位配套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或应对方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尉氏县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与尉氏县突发环境事件共用一套应急指挥体系,尉氏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同时也作为尉氏县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
当发生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时,成立尉氏县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应急指挥部”)。
2.2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2.2.1 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出境河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尉氏县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担任或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授权相关人员担任,副指挥长由县生态环境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现场应急指挥部是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期间的指挥决策机构,负责应急期间重大工作的基本决策与现场指挥工作。应急期间现场应急指挥部定时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并部署各现场应急工作组的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2.2 现场应急工作组
按照职能分工,将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协助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划分为专家咨询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不同的应急专项工作组。各工作组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如下:
(1)专家咨询组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气象局和相关专业人员。
主要职责:分析事件原因,研判事件发展趋势,预测环境受损程度及环境危害,提出控制措施、消减措施、生态修复措施等技术解决方案与建议,为现场应急处置、应急监测等提供技术指导。
(2)应急处置组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及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与专家咨询组共同进行技术研判与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迅速组织污染源切断、污染物拦截等工作;开展污染物导流、污染物去除、现场应急工程建设等工作,消除或减轻已造成的污染。
(3)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农业农村局。
主要职责:根据水体、大气、土壤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以及水文、气象、地貌等实际情况制定出境河流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及监测频次,组织开展水体、大气、土壤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为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后勤保障组
牵头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组成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科工信局、乡镇政府、供电企业、通讯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为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提供物资供应,保障所需的救援物品、器材供应,确保通信、交通、电力、供水等正常运行。
(5)新闻宣传组
牵头部门:县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县委宣传部、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科工信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通信公司、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统一协调污染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开展网络等媒体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分析,加强媒体、通讯和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方向。
应急指挥机构结构图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按照河流断面水质污染严重性、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将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级别:一般污染预警(Ⅲ级)、较大污染预警(Ⅱ级)、重大污染预警(Ⅰ级)。
1. 一般污染预警(Ⅲ级)
(1)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地表水省控断面每月常规监测数据中氰化物、砷或铅、铬等重金属的监测结果达到《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规定的市级预警响应条件,且24小时后仍未恢复环境质量;
(2)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废水可能流入出境河流水体;
(3)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事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质可能流入出境河流水体。
2. 较大污染预警(Ⅱ级)
(1)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地表水省控断面每月常规监测数据中氰化物、砷或铅、铬等重金属的监测结果达到《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规定的省级预警响应条件,且24小时后仍未恢复环境质量;
(2)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废水流入出境河流水体,经监测已造成出境河流水体污染;
(3)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事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质流入出境河流水体,经监测已造成出境河流水体污染。
3. 重大污染预警(Ⅰ级)
(1)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地表水省控断面每月常规监测数据中氰化物、砷或铅、铬等重金属的监测结果达到《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规定的省级预警响应条件,且又连续出现3次省级预警响应仍未恢复环境质量;
(2)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废水流入出境河流水体,使出境河流水体受到污染,且可能造成跨市污染的;
(3)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事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质流入出境河流水体,使出境河流水体受到污染,且可能造成跨市污染的。
3.1.2 预警的启动与发布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监控审核。如果污染物浓度达到预警响应条件,县生态环境局与县水利局会商讨论,并对水污染演进过程以及可能危害的敏感区域和敏感点进行预测,提出启动相应预警级别的建议并报告县环境应急指挥部。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通过对出境河流水质监测结果进行研判,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组织发布风险预警。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报刊、网站、短信、电视台、微信推送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3.1.3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预警预防措施:
1. 分析研判: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专家,随时对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2. 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针对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 应急准备:指令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设备,确保环境应急保障工作。各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当污染事故可能发生在行政跨界区域时,同时告知相关区域行政主管单位,并建议实施预警公告。
4. 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1.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县生态环境局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2 信息报告与通报
3.2.1 信息报告
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生或得知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1)初报
获悉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110报警服务电话、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等向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时间、发生地点、污染描述、可能的污染物种类及数量。
接报人员应记录的信息包括:接报人、接报时间、报告人提供的全部有效信息、报告人联系方式等。接报信息记录应整理作为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档案文件保存。
各部门在获取可能导致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开展信息核实,经核实后,立即报告给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信息核实,初步分析事件信息后,通知与事件相关的各部门,各部门初步做出应急工作部署。
县生态环境局在发现或得知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相关信息后,要立即组织核实,对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较大事件时,在4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初步认定为重大事件时,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县政府在接到事件信息后对事件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在本级应急处置能力范围内的,组织本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初步判断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范围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援助申请,同时组织本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先期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后,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事件的,在4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事件的,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2)续报
在初报后,事件处置过程中还要进行续报。续报由县生态环境局根据要求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基本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
事件处理完毕后由县生态环境局根据要求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处理结果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及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或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2.2 信息通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超出本县行政区域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时,县生态环境局要及时通报相关区域县级环境主管部门,并向县政府提出向相关区域县级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4 应急响应及处置
4.1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Ⅲ级、Ⅱ级、Ⅰ级三个等级。根据河流断面污染预警等级,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初步确定响应级别,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生态环境局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决定成立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同时召集有关单位赶赴现场,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4.2 应急处置
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可分为:测、查、消、拦、调等基本内容。
4.2.1 一般污染事件(Ⅲ级)
(1)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2)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污染范围、影响程度等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密切关注出境河流各断面水质变化情况,对重点河流断面加密监测。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3)加强流域内工业污染源的监控,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整改、停产或关闭措施。
(4)对沿河生活污水进行封堵,完善污水管网。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按照设计处理能力满负荷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
5. 督导各乡镇对所辖河流段沿岸垃圾杂物的清理,实施合理的生态水调度。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4.2.2 较大污染事件(Ⅱ级)
(1)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2)高度关注水质动态变化,加强河流水质监测,及时将监测数据报送指挥部;查找、锁定污染源,并责令污染源企业查找原因、采取措施,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3)流域内所有废水直排河的重点排污单位实施限排、停产措施。枯水期严重缺少生态用水情况下,重点排污单位实施限排、停产措施。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科工信局、乡镇政府
(4)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按照设计处理能力满负荷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
(5)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增加预警河流生态调水量,迅速启动水利工程调控措施。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
4.2.3 重大污染事件(Ⅰ级)
(1)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2)加强应急监测。在事故点上游设对照点,确定背景值;以污染团为监测重点,加密监测,分析污染前锋和峰值,掌握污染趋势和影响范围。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3)对流域内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锁定污染源,并关停超标排污企业,对流域内所有排污单位实施限排、停产措施。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科工信局、乡镇政府
(4)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按照设计处理能力满负荷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
(5)根据河道实际情况,对污染河段采取工程处理措施,进行拦污、截污、隔离,防止污染扩散。
根据事发时间和河流流速,推算污染团位置,在污染团下游筑多级拦水坝,并在事发点上游和支流汇入口筑拦水坝。关闭相关水利闸口,在闸坝过流处布设过滤装置及吸附装置(如活性炭等),并在闸坝前抛洒对应的解毒药剂和吸附物,处理、吸附污染物。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乡镇政府
(6)采取清理、沉淀、吸附、消毒等物理、化学处理措施去除污染物,针对不同污染物采取的应急处理技术。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
(7)制定环境污染事件用水调度方案,实施工程调控措施,加大引黄水流量,保证生态用水。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8)查处向河流、水体倾倒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及偷排偷倒有毒、有害废水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4.3 应急终止
4.3.1应急终止
当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值恢复到轻度污染级别及以下,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经专家分析论证,可提出终止应急响应。
(1)事件得到控制且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符合应急终止条件时,县生态环境局宣布应急响应结束,现场指挥部向所属成员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传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通知有关单位、相关人员及企业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3.2 终止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
(1)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监测评价确无危害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
(2)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做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的报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状态,县生态环境局向社会宣布应急终止;
(3)应急终止后,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开展监测、监控、污染损害评估和后期处置等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环境影响完全消失。
5 后续工作
5.1 善后处置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事发地政府部门,积极稳妥、认真细致地做好事后有关工作,包括征用物资补偿和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处置等费用,对污染损害进行评估,消除事件影响,总结应急经验,进一步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5.2 损害评估
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县级政府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3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等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6 应急保障
6.1 制度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方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对应急方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6.2 经费保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装备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的供应。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设备的基础上,根据出境断面水污染应急处置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通讯工具等应急设备,以出境河流为重点,建设完善水质自动监测站网,建立预警预报和决策系统。
6.4 队伍保障
加强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吸收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大型国有骨干企业以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救援力量。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建立和完善水污染应急处置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优化相关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合作,提高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培训和演练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宣传、演练和模拟演习等方式,对各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企业、专业救援队伍结合本预案进行实战演练,熟悉应急程序,做好演练总结。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牵头修订和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