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序号 |
工作任务 |
具体要求 |
责任部门 |
完成时限 |
1 |
公示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九条规定公示本单位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政策法规股 |
2020年4月底以前 |
2 |
公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信息 |
公示聘用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辅助权限等基本信息及相关服装、标志、标识、工作证件的信息。 |
政策法规股 |
2020年4月底以前 |
3 |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主动出示或者佩戴行政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从事执法活动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
纪检监察室 |
长期执行 |
4 |
政务服务窗口公示相关信息 |
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信息公示牌或者电子信息屏,主动公示窗口办理业务名称、办理进度状态、办理人员身份、咨询服务渠道、投诉举报受理等信息。 |
行政审批股 |
2020年4月底前 |
5 |
公示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
年度计划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管理对象基数和对应的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相关信息。 |
纪检监察室 |
每年第一季度 |
6 |
公示行政执法过程信息 |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示过程信息。 |
政策法规股 |
事项实施前按法定时限 |
7 |
公示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
行政检查信息按月或按季度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信息7个工作日内公示,其他执法结果信息20_个工作日内公示;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者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具体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落实。 |
政策法规股 |
长期执行 |
8 |
公示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年报方式公示年度相关执法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政策法规股 |
每年1月底前 |
9 |
行政执法信息更新、撤下、更正 |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落实。 |
政策法规股 |
长期执行 |
10 |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责任追究制度 |
对不按规定公示、选择性公示以及更新维护不及时的,及时查处并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
政策法规股 |
长期执行 |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1 |
明确各类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范围 |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第四条规定,明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实物征收征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规费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的全过程范围。 |
政策法规股 |
长期执行 |
12 |
完善文字记录 |
研究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在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基础上,制定完善本部门、本系统统一适用的执法文书格式文本。鼓励采用电子文书并结合电子签章等信息化技术实施全过程记录和管理。 |
政策法规股 |
2020年2月底前 |
13 |
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
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部门执法具体情况确定。 |
行政股 |
2020年5月底前 |
14 |
规范音像记录 |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开展音像记录工作。 |
综合执法中队 |
长期执行 |
15 |
严格记录归档 |
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帐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
政策法规股 |
长期执行 |
16 |
发挥记录作用 |
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确保执法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
政策法规股 |
长期执行 |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7 |
明确法制审核机构,配齐配强法制审核人员 |
明确本单位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选配法制审核人员必须坚持专业化,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级政府或者本单位执法总人数的5%;基层行政执法单位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的,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 |
政策法规股 |
长期执行 |
18 |
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
按照《河南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并适时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政策法规股 |
2020年4月底前 |
19 |
建立健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明确送审材料、审核内容、审核时限,确定审核流程。制定标准格式法制审核意见书,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明确审核意见采纳处理程序和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
政策法规股 |
2020年5月底前 |
20 |
明确审核责任 |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建立健全案件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审批行政执法决定负责人的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
政策法规股 |
长期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