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清理证明事项,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应当公布清单,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
各地、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工作中确需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核的,通过部门间函询等便捷方式解决。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8日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