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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尉氏县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督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尉政办 [2023] 34号
 
责任编辑: 张然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23-08-10 15:57:45   

各乡、镇人民政府,两湖办事处,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尉氏县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


2023年8月10日


尉氏县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河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豫政办〔2023〕9号)和《开封市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汴政办〔2023〕18号)要求,进一步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强化整治措施、规范监督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全面开展我县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权责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从源头有效管控污染物排放,实现我县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

二、工作目标

2023年6月,全面启动我县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2023年底前,完成辖区内主要河流及重点湖泊(以设国、省、市考核断面河流为重点)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溯源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推进排污口分类整治,并完成80%溯源和40%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辖区内主要河流及重点湖泊的入河湖排污口溯源,完成80%的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完成全县区域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全县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建成技术科学、管理高效的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监管制度体系。

三、重点工作和任务

(一)排查溯源

1.扎实做好排污口排查。县环境委员会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依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 HJ 1232-2021)有关要求,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原则,结合历次排查结果,采取无人机航测、徒步现场排查及质控重点核查的三级排查方式相结合,深入推进排污口排查,摸清掌握各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环境的影响程度以及排水量等信息,明确排污口的主要责任主体,形成排污口清单。(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尉氏分局牵头,城管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科工信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协同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2.开展监测甄别。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边溯源”的要求,监测溯源同步。对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及时摸清掌握不同类型、不同空间区域排污口的污染排放状况、特点及规律。(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尉氏分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3.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原则上,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为责任主体(两家及以上共用的混合排污口共同承担主体责任)。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排污口责任主体部门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尉氏分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科工信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政府配合)

(二)分类整治

1.明确分类。根据入河湖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其排放特征,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

2.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遵循“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整治具体措施、时间节点、责任主体等,并建立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对于问题简单,可立行立改的,可在排查或溯源阶段直接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整治工作,要统筹有序开展,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排污口整治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出的入河湖沟渠及其他排口,由属地政府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提升、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河湖生态修复等工作进行统筹安排、一体推进。(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尉氏分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科工信局、住建局及督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政府配合)

3.科学实施。一是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应依法予以取缔。二是清理合并一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应由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予以清理合并,生活污水全部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对企业雨排口、城镇水处理厂进水管网溢流口实行精准管理,加装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实施实时监控。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湖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企业处理达标后的污水经开发区(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后排放;其他工业企业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排污口,确需设置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单位应在排污许可证中注明,并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手续。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应充分资源化利用,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不得直接向水环境排放,确需排放的依法依规办理排污许可证,规范设置排污口,经过处理后按照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县区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三是规范整治一批。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一个入河湖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湖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规范整治借道共用排污的排污口以及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的排污口和管线。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规范化建设入河湖排污口。(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尉氏分局牵头,水利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配合,各乡镇政府配合)

四、严格监管

(一)严格规范设置审批

1.严格排污口设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区划,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工业企业、各类开发区(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要严格控制新、改、扩排污口。(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尉氏县分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明确设置审批权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施,并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排污口设置审核,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并负责监督管理。(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尉氏分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审批管理。全面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规定,细化实施规范,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事项;涉及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因素的排污口设置审核,要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管道、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将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报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排污口审核、备案等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尉氏分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日常监督与执法监管

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城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等相关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统筹推进。建立健全“属地自查,部门联查”的排污口现场检查机制,定期开展自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业企业、开发区(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借道排污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尉氏分局、城管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政府配合)

(三)加强信息备案与共享

依托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动态管理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实现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排污口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并纳入国家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尉氏分局牵头,水利局及各乡镇政府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政府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好排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对照年度目标及任务,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监督管理等工作,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明确专人负责工作进展调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排污口排查溯源、分类整治工作进展、工作制度建设、日常监管开展等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

(二)严格考核问责

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列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全县重点工作内容进行考核和督导。对工作积极主动,落实有力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扬,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度严重滞后以及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问责。

(三)强化科技支撑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口排查及溯源整治工作的指导帮扶,充分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排查与溯源整治工作。开展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推动构建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

(四)强化公众监督

认真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自媒体等公众媒体和平台,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同时建立公众监督举报机制,畅通公众举报渠道,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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