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殡葬改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强力推进我县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 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办〔2019〕18号)《中共开封市委办公室、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关于推进移风易俗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汴办〔2019〕23号)《中共尉氏县委办公室、尉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移风易俗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尉办〔2019〕2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殡葬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明确殡葬管理责任主体。尉氏县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领导是第 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各行政村(社区)是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两委主职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落实;县直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县域内亡故人员除国家政 策另有规定外,遗体一律实行火化。是少数民族的,尊重其民族丧葬习俗,提倡实行火化和节地生态安葬。改革土葬,推行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条 营造浓厚的殡葬改革工作舆论氛围。宣传部门 要充分利用报社、电视台、电台、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持续广泛进行殡葬改革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 区)要采取刷写固定标语、出动宣传车、村级广播等形式进行宣传,使殡葬改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五条 全县各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 职工要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带头执行殡葬政策规定,文明节俭办丧,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积极倡导文明节俭办 丧,树立尊老敬老、厚养薄葬的文明新风。公职人员去世后,其遗属未按规定办理丧葬事宜的,所在单位不得向遗属发放丧葬费、丧葬补助等费用。
第 六 条 对违反殡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非法占用耕地建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出售墓地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在林地内毁坏林地建坟的违法行为,由林业部 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 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 搭设灵棚,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焚烧冥币、纸钱的, 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四)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的或在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 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医院未经殡葬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允许运走遗体的,由卫健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六)阻碍、干扰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 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办理丧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需追究纪律责任或者给予政务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一)在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的;
(二)大操大办丧事的;
(三)借办丧事收钱敛财的;
(四)按规定应对遗体火化而不火化的;
(五)违规进行土葬的;
(六)干扰、阻碍执法活动的;
(七)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
(八)其它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或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县推进移风易俗深化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 员单位,不履行职责、失职失察,给全县殡葬改革工作造成被动和影响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后果严重的给予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降职或免职处理。
第九条 殡葬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执法人员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违规殡葬行为,或借殡葬改革 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党纪或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乡镇(街道)贯彻执行殡葬改革政策法规不 力,完不成阶段性工作任务,连续3次全县排位后三名的,除通报批评外,给予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 导诫勉谈话;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给全县殡葬改革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降职或免职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村(社区)贯彻落实殡葬改革政策法 规不力,殡葬改革工作落后、偷埋乱葬问题严重的,按照 《尉氏县关于推进移风易俗进 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方 案》(尉办〔2019〕28号)文件规定处理,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给予两委主职党纪或政务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上级 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我县原来出台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