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证明规范各类证明的通知》(〔2017〕83号)等文件要求,经全面清理、依法审核确认,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尉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一批县政府工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尉政办〔2017〕67号文)的基础上,再取消县政府工作部门证明 4项,现共保留16项。现将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和保留清单予以公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取消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得再向群众索要。
对于取消的证明事项,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主动调查等办理方式加大便民服务力度。县政府相关部门要简化事项和办理流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管理措施,切实做好取消证明材料后的后续对接工作。同时,要加强工作统筹,强化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证明材料取消后,需要有关部门配合调查。核对信息的,要主动配合,及时反馈意见。
请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参照本清单内容,结合自身实际调整本部门证明事项清单。
附件:1.尉氏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取消的证明清单
2.尉氏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保留的证明清单
附件1
尉氏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取消的证明清单
(共计4项)
序号 |
部门名称 |
证明名称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1 |
县民政局 |
困难情况书面证明 |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调查后出具 |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 |
入户核查 |
2 |
县司法局 |
公证机构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证明。 |
县级司法局 |
公证处设立及有关事项变更 |
部门核实办理 |
3 |
县卫健委 |
拟聘用证明 |
用人单位 |
护士执业注册 |
不再要求提供 |
4 |
县公安局 |
用工单位证明 |
无 |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
不再要求提供 |
附件2
尉氏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保留的证明清单
(共计16项)
序 号 |
部门名称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备注 |
1 |
公安局 |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证明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5号)第十条 |
活动场所所属单位 或者所有人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
2 |
公安局 |
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用人单位 |
户口准迁证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入户 |
|
3 |
公安局 |
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关系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
户籍地派出所 |
护照,往来港澳、台湾通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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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政局 |
夫妻关系证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 |
工作单位或居民村委会 |
补办结婚证 |
不能提供原结婚证,也查不到结婚信息,但有关部门需办理原结婚日期 |
5 |
民政局 |
双户口身份证注销证明 |
婚姻登记规范第二十九条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办理结婚证、离婚证、补办结婚证、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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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民政局 |
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 |
办理收养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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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自然资源局 |
林木权属清楚无争议证明材料 |
《森林法》第三十条 |
村委会 |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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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自然资源局 |
林木合法来源证明 |
《森林法》第三十条 |
村委会、乡林站 |
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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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社保局 |
涉核、参战人员证明 |
劳社部【2006】17号文 |
民政部门 |
部分退役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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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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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司法局 |
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 |
村(居)委会 |
法律援助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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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民宗委 |
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省民委关于印发省民委系统省市县三级审批服务事项通用目录 |
医院、派出所、乡镇、村委、街道办事处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未满十八周岁) |
如居民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 |
13 |
民宗委 |
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省民委关于印发省民委系统省市县三级审批服务事项通用目录 |
医院、派出所、乡镇、村委、街道办事处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年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周岁) |
如居民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 |
14 |
人社局 |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
用人单位、劳动仲裁部门、人民法院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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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人社局 |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八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认定办法》 |
医疗机构 |
工伤认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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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医保局 |
转诊转院证明 |
豫人社医疗[2016]18号第二章 第六条、第四章第十五条 |
县级医院 |
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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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