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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尉氏县2023年受损小麦收购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尉政文 [2023] 46号
 
责任编辑: 张然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23-06-09 17:22:51   

尉氏县2023年受损小麦收购处置实施方案

 

 

今年小麦收获期间,我县遭受连续阴雨天气,小麦质量 受到影响,部分小麦出现萌动和出芽现象,为保护种粮农民 利益,维护消费者口粮安全,根据《河南省超标粮食处置 管理办法》 (豫粮〔2020〕10号)、《关于进 一 步做好夏粮 收购工作的通知》(汴粮〔2023〕39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受损小麦的界定及收购、处置时间和区域

本通知所指受损小麦,是指2023 年小麦收获期间全县受阴雨天气影响地区的受损小麦,即按国家标准小麦 (GB1351 - 2008)质量等级指标和国家标准(GB1351)  检 测 真菌毒素(必检指标)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小麦,分为不超标芽麦和超标小麦。

收购数量:敞开收购。

时  间:自本方案开始实施起至9月30日。

区  域:我县辖区内存在受损小麦的乡镇(街道办),不得从域外调入或域外收购。

二、 受损小麦收购方式

(一)收购主体及贷款主体

坚持方便农民售粮、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处置

监管的原则,对种粮农户、种粮大户、粮食经纪人、农业合作社的受损小麦,确定国有粮食企业尉氏县鑫海粮食储备有 限公司作为全县受损小麦收购资金的贷款主体。明确由尉氏 鑫兴河南省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尉氏鑫达河南省粮食储备有 限公司、尉氏鑫瑞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尉氏鑫丰河南省粮食 储备有限公司、尉氏鑫恒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尉氏县鑫航粮 油购销有限公司、尉氏县鑫海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尉氏永达 国家粮食储备库、尉氏鑫诚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尉氏鑫发粮 油购销有限公司、尉氏鑫友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为定点收储企业,具体负责2023年全县受损小麦收储工作。

(二)收购受损小麦所有权

定点收购企业收储的受损小麦所有权属于尉氏县人民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三)收购资金来源

定点收购企业受损小麦收购所需资金,按收购计划采购  实际总额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尉氏县支行申请贷款解决,并  严格执行“钱随物走、库贷挂钩、专款专用、全程监管”的封闭运行管理。

(四)收购价格及质价标准

收购价格以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公布的2023年国标三 等小麦最低收购价1.17元/斤的价格为基准,按照相邻等级 间级差0.02元/斤的标准,严格执行《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规定的水分、杂质、不完善粒增扣量标准,价格区间在0.9一 1.17元,另外呕吐素超过5000μg/kg的小麦,只能作为工业用粮。

三、收购处置措施

(一)湿粮处理。县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供销社等 部门,发挥烘干装备力量强的优势,组织做好受损小麦的风 干、晾晒、烘干工作,把湿粮处理作为当前一项保粮重要举 措抓实抓好。已收割的小麦,通过在田间地头铺设防水布等方式,及时晾晒,防止直接堆积造成发热霉变。

(二)定点收购。定点收储企业应设立高标准的化验 室,对新收购的小麦,按照“ 一车一检”要求,进行容重、水分、不完善粒、生芽率、色泽气味、及呕吐毒素、黄曲霉 毒素、玉米赤霉烯酮等指标检验,根据检验结果确定品级、 价格。对经检测食品卫生指标不超标的芽麦和食品卫生指标超标的小麦,应分类收购,专仓储存。

(三)专仓存储。实行定点收购的不超标芽麦和超标小 麦,在县辖区范围内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 保管,不得混存。非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或移动已验收确认 的受损小麦。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以及违反受损小麦收购 政策的,责任由违规企业承担。建立受损小麦管理档案,详 细记录收购、扦样、检验、储存、定向销售等信息。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超标小麦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四)定向销售。 对定点收购的不超标芽麦,由定点收  储企业负责储存,储存时间内,根据市场行情自行组织销 售;对定点收购的超标小麦,由粮食主管部门主动对接饲料  企业和工业用粮企业,选择超标小麦转化处置定点企业,采 取定向销售方式进行处置,确定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 方式等,建立台账。超标小麦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 按照饲料用粮使用;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使用;无使用价值的,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处置费用补贴方式

定点收储企业收购的超标小麦,处置费用按照豫粮〔2023〕8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县政府承担,由县财政对定点收储企业给予补助。省财政按照收购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和价差报失的50%费用拨付地方财政。县粮食和储 备部门与财政部门要于今年2023年12月底前,将申请补助相关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

定点收储企业收购的不超标芽麦,保管费用、贷款利息 和价差损失由县政府承担。保管费用按照80元/吨/年(参 照省级储备粮保管费用)标准向企业据实支付,省财政按 照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支出的50%给予补助,补助期最长 为一年,超出部分不再给予补助。对因企业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小麦损失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五 、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保护 种粮农民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底线意 识,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抓好阴雨天受 损小麦处置工作。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 部门职责,严防辖区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麦流入口粮市场,确保口粮质量安全。

(二) 加强组织领导。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财政、市场监管、农业发展银行等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强化 沟通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信息共  享机制,宣传、公安、网信、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畅通信息渠道,共享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重大事项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严格全程监管。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超标小麦出 库至定点处置企业入库的过程监管,市场监管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职责监管定点处置企业按规定用途处置超标小麦。审计部门要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必要时组织专项审计。加强统筹和管控,确保超标小麦按规定处置,确保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

(四)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廉政纪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要坚持内紧外松,加强舆情管控,制定应对预案,发现问题稳妥处置。对因重视不够、工作不力、监 管不严导致超标小麦流入口粮市场,或因处置不当引发不良 影响的,要从严追责问责;对虚报、瞒报超标小麦数量和虚 假购销、违规倒卖、擅自动用、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套取 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 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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