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各驻尉单位,县管各企业和学校,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范围内的沿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和临街门店(居民户)等,均应承担“门前三包”的责任和义务,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在责任范围内,由责任单位、临街门店(居民户)承担城市环境净化、美化以及秩序维护的城市管理方式。
第四条“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管理、多方参与、舆论监督”的原则,实现管理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门前三包”的具体内容:
(一)包卫生:做到门前无污物、油渍、废弃物和积水;门窗、橱窗、门面招牌和灯饰整洁;屋檐、窗檐、顶棚没有灰垢;垃圾定时、定点处理;遇冰雪天气,注意清扫门前积雪,确保行人安全。
(二)包绿化:做到门前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无乱设广告;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无晾晒;树木、花草无缺株,花坛无破损;门面招牌画面、字体无残缺,灯光显示完整;在外墙体上设置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符合相关规定。
(三)包秩序:做到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堆放,无环境噪声污染,无出店经营;无乱停放,非机动车停放在停车线内,车头一律朝外;不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擅自设置路障等妨碍车辆通行和停放的设施;不放置占道灯箱、指示牌;不在门前从事洗车、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机动车使用公共停车位,按时间段有序停放。
第六条“门前三包”责任制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牵头监管检查,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局、县规划服务中心、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市场管理中心、两湖街道办事处、邢庄乡、大桥乡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负责组织配合。
第七条“门前三包”责任单位的确定。
(一)坚持“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建(构)筑物和设施有明确产权人的,由产权人负责。
(二)坚持“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建(构)筑物和设施产权不明确的,由受益人负责。
(三)坚持“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门前三包”责任有约定的,由约定人负责,未约定的,由经营人负责。
(四)坚持“谁就近、谁负责”的原则,对责任主体不明确的公共巷道、便道,相邻有单位(个人)的,由相邻单位(个人)负责,相邻无单位(个人)的,由所在辖区的社区、村组负责。
(五)坚持“共同使用,地界长的牵头负责”的原则,对几家单位共用的公共巷道、便道、场地,由地界较长的单位牵头负责。
(六)坚持“主动承担、义务承担、履职承担和指定承担相结合”的原则,倡导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义务承担“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对其它责任不明确的区域,由牵头管理部门指定。
第八条“门前三包”责任区域的划分界定。
(一)道路两侧横向为责任单位建(构)筑物、设施、场所沿街路的总长,相邻之间有空挡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立面至机动车道的道沿。
(二)居民、村民居住区横向为居民村民院落围墙沿通行巷道的总长,相邻之间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通行巷道宽度。
(三)无相邻主体的居民巷道、村民便道由有关乡镇、社区、村组配合县城管局划定并落实责任单位,确保“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全面覆盖。
第九条“门前三包”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城管局与责任街道单位、门店、居民户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门前三包”工作。
第十条责任单位(个人)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和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负责“门前三包”的执行工作,确保达到“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发生在本责任区内的乱扔乱倒垃圾、破坏绿化苗木或市政设施、占道经营、乱停乱放等行为应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县城管局报告,并主动协助处理。
第十二条责任单位(个人)可采取自包、联包、出资委托代包等方式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门前三包”责任不因联包、代包等而发生转移。
第十三条对在“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度由县城管局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各责任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积极支持牵头管理单位开展工作,按时签订“门前三包”管理责任书,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对不落实、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行政、事业单位,由牵头管理单位提请政府分管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个体经营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县城管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责任范围内(至街道中心)不按规定的时间随意倾倒垃圾的,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二)责任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积雪,未能及时清除、运送到指定垃圾堆放点,或者在责任地段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的,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款之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每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责任范围内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有乱停乱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防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责任范围内店外经营、店外屠宰、乱设摊点的,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责任范围内的建(构)筑物不能保持整洁、美观,或有乱写乱画、乱拉乱挂的,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每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在责任范围内,侵占、损坏绿化带、草坪、树木的,依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六)在建(构)筑物上违章搭建遮篷、广告栏(板)、招牌、标语牌的,以及未经批准在门前放置带广告性质的遮阳伞、彩旗等影响市容的,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处以每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市政设施的,依据《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二)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三)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通行的;(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的;(六)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废水的)。
依据《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的;(二)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三)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四)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五)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批准(对批准的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八)责任范围内有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九)责任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将对责任单位全县通报批评、警告、电视曝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尉氏县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办法的相关规定,限期整改并视情节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临街门店经三次处罚仍不能履行职责或达不到要求的,责任单位(人)可解除租赁合同,由工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程序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责任单位经多次警告仍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而被处罚的,罚款由单位和分管领导、责任人员平均分担,造成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电视曝光;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恶劣的,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侮辱、殴打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或者妨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尉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